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全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涂全城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涂全城因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毀損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