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建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4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秉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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