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慶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