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油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開曼群島商艦橋油料有限公司(BridgeOilLimited)法定代理人席力夫.阿提斯(CliveOatlcy)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比瑞牙商南方散裝運送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給付油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佰貳拾萬零伍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零玖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零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