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