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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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顏珮婷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顏珮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收據號碼:宜刑保字第二七一0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檢察官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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