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債權人 陳姵慈
號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亭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標的為何,並陳明是否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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