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盈城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支票之受款人(系爭之受款人為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係背書取得,請提出資料釋明之。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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