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仁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101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合計壹點壹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毛重合計肆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關於「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之記載更正為「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外,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後淨重合計1.14公克,包裝袋合計重0.54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佐(見
101年度毒偵字第223號卷第26頁);而扣案之白色晶體3包(毛重4.9公克),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毒品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單
1紙、檢驗結果、照片1幀在卷可憑(見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卷第26、29、34頁),均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許仁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31號)確定在案,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