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李彩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沈信成 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繼承。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3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106年10月20日發行之太平洋日報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頁),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卷宗查核相符,並有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8日元股掛字第47號函、股票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參。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
6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裁定公示催告4個月,並於106年10月2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0-NX-000000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