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