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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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信德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提出宜蘭縣○○鄉○○○段○○○○號、730地號土地、同段15
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
(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 黃雪輕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㈣、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