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林澤聿 被告 尤智雄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
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