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戴大為 相對人 潘禹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下列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111年度聲字第196號編號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股數收盤價(111年8月19日)總價12010春源136,00016.85元2,291,600元22038海光17,00024.4元414,800元32375凱美120,00057元6,840,000元總價9,54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