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聲字第73號聲請人 楊蕙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美意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關於被繼承人 楊樹榮 及 楊林妙 遺囑無效之事項,因相對人「拒收」,致郵務機關退回前開通知函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楊美意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號」,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