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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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黃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美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6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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