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6號抗告人 潘禹君 相對人 戴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聲字第196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