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李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家榮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7661元,專案補償款18228元,共計新臺幣4588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