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闕麗雪
闕鄒朝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朝熙公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萬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7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