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 黃美仁 被告 簡曉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