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85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順隆 (已死亡)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本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順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許順隆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死亡,有許順隆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於111年12月12日聲請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相對人許順隆業已死亡,即屬欠缺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相對人許順隆欠缺當事人能力之合法要件,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