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504號聲請人 張群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㈡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聲請人張群翊處,加蓋代理人之
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相符),註明為張群翊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㈢請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