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智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智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45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榮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榮裕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3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沒收部分:
(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販賣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承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000多元,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犯罪所得之具體數額,是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犯罪所得為4,000元,因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時業已自行繳回並供警員扣案,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足參,是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品名稱│數量│├──┼──────────┼────┤│1│HELLOKITTY行動電源│10個│├──┼──────────┼────┤│2│HELLOKITTY集線器│38個│├──┼──────────┼────┤│3│HELLOKITTY傳輸線│4條│├──┼──────────┼────┤│4│HELLOKITTY吊飾│1個│├──┼──────────┼────┤│5│HELLOKITTY傳輸線保│7個│││護套││├──┼──────────┼────┤│6│美樂蒂集線器│19個│├──┼──────────┼────┤│7│美樂蒂傳輸線│6條│├──┼──────────┼────┤│8│美樂蒂行動電源│1個│├──┼──────────┼────┤│9│大耳狗行動電源│3個│├──┼──────────┼────┤│10│雙子星行動電源│2個│├──┼──────────┼────┤│11│雙子星集線器│4個│├──┼──────────┼────┤│12│LV吊飾│9個│├──┼──────────┼────┤│13│蛋黃哥行動電源│2個│├──┼──────────┼────┤│14│APPLE耳機│7個│├──┼──────────┼────┤│15│APPLE充電器│4個│├──┼──────────┼────┤│16│APPLE傳輸線│14條│└──┴──────────┴────┘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458號被告李榮裕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榮裕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審定號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耳機、連接線、充電器、電線、電纜及轉接器、保護套等商品,目前均仍在商標權利期間內,且為國際知名品牌,全球市場行銷甚廣,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其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先自民國107年10月間起,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購買使用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後,再於107年11月2日上午,在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之臺中市向上市場,擺設攤位,陳列使用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供不特定顧客購買,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當日共計售出約20件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販賣所得合計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嗣為警於同日10時30分許,在上開攤位查獲上情,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使用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共131件,經送鑑定確認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榮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23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㈢美商蘋果公司刑事告訴狀1份暨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鑑定能力證明書、市值估價單、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
㈣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1份暨檢附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鑑定報告1份。
㈤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二、核被告李榮裕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共131件,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檢察官戚瑛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