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巨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郎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
梁穗昌 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J.W.PA被上訴人萬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昭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