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移轉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指由檢察官聲請者而言,犯罪之被害人在未提起自訴前並非當事人,自無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四0九四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甲○○係欲自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蔡文貴 等人枉法裁判等罪,而聲請將案件移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其既尚未提起自訴,並非當事人,依首揭說明,自無聲請權,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