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0號
再抗告人乙○○
丙○○甲○○右再抗告人因丁○○與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五五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件再抗告人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乃竟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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