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絃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怡雯 即 林青花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