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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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 蔡吳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39、4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伊申辦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
用貸款,所獲貸款額度並於94年6月7日由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調整為400,000元,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20%計算。
詎被告於94年10月18日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00,000元,並應給付自94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週年利率15%計算之延滯利息。
㈡被告再於94年4月25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利息按固定週年
利率20%計算。詎被告嗣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7,798元,並應給付自94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週年利率15%計算之延滯利息。
㈢被告另於93年10月18日向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並
獲核發貸款額度150,000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4.9%計算。詎被告嗣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25,062元,並應給付自9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延滯利息。
㈣被告復於94年2月24日向伊申請信用貸款,並獲核發貸款額度
90,000元,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詎被告於95年3月24日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6,316元,並應給付自9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㈤又被告上開債務因均未按期清償,依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
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等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資料、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單(以上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13至25、83頁),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信用卡客戶帳務查詢資料(以上為信用卡帳款部分,見本院卷第27至41頁),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貸款類客戶帳務查詢資料(以上為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本票、催收帳卡查詢資料、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以上為信用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47、51至55頁)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第4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