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24號
109年度婚字第425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雲惠鈴 律師
鄧藤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暨反訴請求離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