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10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2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0年易字第924號妨害公務案之承辦法官吳勇毅,就該承辦案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再該案因本院院內職務分配調整,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已改由本院平股承辦中,從而本案已另分由其他法官承辦,故吳勇毅法官已非本案之承辦法官,就該案自無偏頗之虞之可能,聲請人於同年10月24日聲請吳勇毅法官迴避,並無保護實益,爰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