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陳春生 被告 陳偉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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