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40號原告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美嘉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
廖珮欣 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定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定芳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李定一 ,嗣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變更為李定芳,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李定芳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李定芳迄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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