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小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思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131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975元,上訴人還沒有繳納,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
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超過期間不繳,就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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