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小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思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131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975元,上訴人還沒有繳納,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
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超過期間不繳,就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