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8年9月14日上午8時40分許,見乙○○○位於屏東縣○○鎮○○路○○○號住處之大門未鎖,便侵入該住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上開所犯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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