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05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卯○○兼下二人法定代理人壬○○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丑○○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兼下二人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即繼承人子○○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癸○○兼下三人法定代理人辛○○聲明人即繼承人丁○○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丙○○聲明人即繼承人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 徐永為 、 許永順 、 徐雪 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上開人若未死亡,即應出具聲明人以書面通知上開人應為繼承,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二、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
三、聲明人甲○○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寅○○之終止收養資料,若尚未終止收養,則非本件之繼承人,應毋庸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