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告捷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9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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