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74號聲請人 威瑄 流行時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呂銘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15日│101,490元│CM0000000││││限公司城內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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