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一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黃雅君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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