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全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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