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於聲請書上誤載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元為貳佰零肆元,應予更正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玖萬零陸佰壹拾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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