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文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詹文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於初次準備程序確曾到庭,然因臨時接獲來電得知父親病訊,不及請假先行離去,今被告之父年逾80歲,復有4歲幼女,均賴被告照顧,且被告遭法院羈押,家庭經濟難以維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經本院指定99年10月7日續行準備程序,並於99年9月27日將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本人,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經本院通知其具保人 吳建鋒 ,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本院乃於99年10月2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而於同年月29日以99年度板院輔刑銘科緝字第835號發布通緝,顯有逃亡之事實,現金保證已不足確保被告到庭,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被告以前揭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關之家庭狀況,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吳佳穎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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