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即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1日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640元,有收據一紙在卷,顯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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