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琨傑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