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聲請人 林美玲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遞狀聲請更生程序,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8+
1)×10×43=8,170。
二、聲請人於「聲請之債權人清冊」概稱其債務之種類為「授信、信用卡」,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則均未說明,究竟係何種必要開銷,致其須藉授信、信用卡方式支應?另請始末陳述聲請人向安泰商業銀行辦理借款之過程?(即辦理借貸之時點、數額?撥款後,聲請人如何使用該筆款項?)並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借款流向。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040,484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0歲(00年生),近二年均有每月約3萬元之薪資所得,並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不能清償之虞」,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理由。
四、陳報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的來源;另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繳交房屋租金10,000元之繳費紀錄或簽收單據到院;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同住之人是否分擔該房租費用?
七、據聲請人「前置調解聲請狀」附件6之「薪資明細」所載,「住宿$5/間」、「休息$3/間」是否指公司有提供員工宿舍?如是,聲請人何以仍另外在外租屋?
八、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有繳交「第四台費用」之收據,另說明有何支出該項消費之必要?有無於更生方案中,酌減或剔除該筆支出之空間?
九、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未載明聲請人有任何財產,卻有支出「機車強制險658元」、「機車燃料稅450元」、「機油、機車輪胎、煞車皮」、「機車加油費」等花費,請佐以機車行照,說明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該輛機車?
十、據「證物5」所載,聲請人於107年2月26日更換「2組前叉2,600元」,於107年3月6日更換「排氣管1,300元」、「CDI1,500元」,核與所稱更換「機車輪胎、煞車皮」之情節不符,聲請人是否確有該更換輪胎、煞車皮之支出?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大舉維修機車,是否有故意增加支出之意圖,請說明之。
十一、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有繳交「市○○○路通信費」、「行動電話費」之單據,並說明有何支出該等消費之必要?有無於更生方案中,酌減或剔除該筆消費之空間?
十二、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有繳交「水費、「電費」、「瓦斯費」、「樓梯清潔費」之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據「證物3」之自負額收據計算,聲請人並無每月實際支出「醫療費1,000元」之事實,請再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歷次看診之繳費單據,並說明聲請人因何疾病,而有持續看診必要?
十四、聲請人表示每月必出支出「服飾費214元」,請提出相關購買單據,並說明有何添購服飾之必要?有無於更生方案中,酌減或剔除該筆消費之空間?
十五、聲請人前於支出項目中所稱之「日常生活用品費用3,000元」究何所指?請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日常生活費用之細目、數額及必要性,以供法院審酌。
十六、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有支出「健康食品及礦泉水1,669元」之單據,並說明有何支出必要?有無於更生方案中,酌減或剔除該筆消費之空間?
十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八、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