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陸軍步兵第二○六旅代表人 林忠義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謝明峻 簡梓名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期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遵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其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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