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楊千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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