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李秋銘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邱景芬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