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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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1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本票公示催告之本票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姚國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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