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停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60號聲請人 吳國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案號:民國102年度訴字第780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