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丁○○兼法定代理 許閎程 即丙○○人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中國醫院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戊○○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242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242號、95偵續二字第12號、96偵字第9283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聲議字第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偵查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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